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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第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作者:曹军  更新时间 : 2016-09-27  浏览量:928

关于办理淮南市第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总结

案情简介:

20149月份,我市一名刚参见工作不久的大学毕业生李某,因其从小就喜欢动物且大学学习的专业也是生物技术,为此从网络上联系商家以2650元的价格购买球蟒10条,后又从本市八公山区他人手里购买一条红尾蚺。李某在养殖中,又通过网络将其购买的球蟒转卖给他人三条。案发后,经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涉案的球蟒和红尾蚺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二中的物种。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起诉李某,而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要求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人接受委托后,经过查询相关资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蟒是一级保护动物而且4条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经过查询相关法院的判决,发现情节相同的案件,而不同的法院判决不同,有的判决在10年以上,有的判决3年以下。

为此,经过细致的研究,发现本案涉及的球蟒和红尾蚺是CITES公约)附录二中的物种,而依据1993414日国家林业部发布的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将《公约》附录 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 ),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即球蟒和红尾蚺是CITES公约)附录二中的物种也就是说是二级保护动物,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蟒是一级保护动物,有明确的规定,2条就是情节严重(510年),4条就是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二级的球蟒和红尾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没有量刑规定。

为此,本人提出上述意见,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

通过办理本案,本人认为,作为一名辩护律师,不经要熟悉法律,而且要认真负责,才能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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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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